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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原著研读笔记(4)︱关于教育惩戒的伦理思考

时间:2021-11-03 浏览量: 作者:2020级伦理学 申 昵

文献来源:彼得斯.伦理学与教育[M].朱镜人,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什么是“惩戒”( punishment) ? 人们可能有不同的认识。彼得斯认为: “惩戒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概念,通常只有在规则被破坏时使用才合适。它包括有意识地给予规则破坏者以痛苦,或者使其不愉快。”惩戒一般有三点含义或者说含有三个标准: “一是有意地施以痛苦; 二是由处于权威者施以; 三是就受罚者而言,如果我们准备称其为‘惩戒’,它必须是受罚者因破坏规则而接受的后果。”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让被罚者感受到痛苦,或者,如果惩戒不是由权威者实施,或者,如果惩戒不是因为破规则而实施的,那么,所谓的“惩戒”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惩戒”。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面高度关注。《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教育惩戒作为完整教育的一种方式和一种道德教育的手段,中华自古便有之,拥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如甲骨文中的“教”字的字形,本身就有成人拿着鞭子教育儿童的含义。又如《学记》中所载的“夏楚二物,收其威也”,也讲述了教育者用教鞭维持纪律的情形。然而如今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人们主流价值观的转变,因不当惩戒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人们对教育惩戒的误解却越来越深,教育惩戒随之也出现了越来越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造成这种局面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公众对惩戒教育的伦理价值缺乏一定的认识。通过理性的思考,惩戒教育在促进学生身心向善发展、维持教学正常秩序以及彰显教师良好师德品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一线教师对于教育惩戒也很有话说,教师实施正当且合适的惩戒,定是以有效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但目前却无法赢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认可与尊重,其惩戒权利不能有效实现。究其原因,在于惩戒教育的伦理价值未得到应有的理解,惩戒教育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对惩戒概念的误解,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界限不清;二是素质教育的异化教师惩戒权逐渐沦为升学工具;三是受赏识教育的影响,让惩戒权陷入困境。因此,根据法律的颁布,惩戒教育的伦理回归,惩戒既是尊重学生人格的根本体现也是维护校园正义的必要手段,更是教师德性的自在意蕴。

当然,目的正义还需手段之“善”,在行使惩戒权时,教师应顺应“天时地利人和”之法,一方面奉行“善”的伦理规则,坚持以宽容的态度对人,惩罚对事不对人,保证程序的透明性等法则。另一方面由于教育是不断追求真善美的育“人”的事业,如果教师能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修养和德育专业知识,积极建构以关爱为核心,民主、平等、尊重、和谐为内涵的师生关系,必将增进“人和”,极大地促进惩戒伦理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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